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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9 发布机构: 责任编辑:洪丹 阅读次数:

各单位:

根据《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东农人字〔2023〕30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教职工校外兼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已在或拟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含合同聘用制人员),均需按要求进行申报备案。

二、兼职类型

校外兼职主要包括社会兼职、学术兼职、企业兼职(含创办企业)等类型,具体如下:

(一)社会兼职: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组织中担任职务。

(二)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等担任荣誉性职位,如委员、成员、专家顾问、主编、编委、主席等职务。

(三)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担任职务。

三、备案流程

(一)个人申请(11月19日-11月23日)

申请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1),提交至所在单位。

(二)单位审批(11月24日-12月4日)

各单位进行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校外兼职教职工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学校备案(12月中旬)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备案。特殊事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需严格审核把关教职工校外教职活动。教职工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进行兼职。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不接受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二)已在或拟申请校外兼职工作的教职工,需按要求如实申报备案。不如实进行申报备案者,学校将依据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三)未经审批擅自兼职者,或虽经审批但个人申请材料中出现瞒报、弄虚作假者,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校外兼职,视情节轻重扣发相应比例绩效工资,或给予当事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其薪酬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可予以解聘。

(四)校外兼职的教职工,需严格遵守《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有损学校利益和声誉的行为。

(五)此次校外兼职备案工作结束后,拟申请校外兼职工作的教职工,需及时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东农人字〔2023〕30号)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经各单位和学校审核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校外兼职工作。

五、材料报送

各单位请于2023年12月5日(星期二)下午16时前将《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1)、《东北农业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汇总表》(附件2)纸介版材料报送至主楼831室,并将相应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rsc@neau.edu.cn。

联系人:黄芳芳 窦大昶

联系方式:55190332 55191989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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