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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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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东北农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黑教法函〔2023〕48号),《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修正案》于2023年5月4日核准通过。现将《东北农业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贯彻《章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以《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东北农业大学章程

(根据2023年5月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东北农业大学

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东北农业大学,1948年8月创建于哈尔滨,始称东北农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创办的第一所普通高等农业院校。1981年被确定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院校。1994年与黑龙江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东北农业大学。1996年跻身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2011年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省部共建大学。2017年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2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东北农业大学,中文简称为:东北农大。学校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AU。学校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长江路600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应当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党委全体会议审定,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后,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足龙江,面向‘三农’(农村、农业、农民),发挥优势,积极服务”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国家现代农业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强农兴农为己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九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科专业涉及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门类。坚持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相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按照议事规则代表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按议事规则分别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才引进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以下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标准;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4.学位授予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5.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6.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标准;

7.学校需要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决策前,应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1.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发展规划;

2.专业技术职务、荣誉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办法,人才引进办法;

3.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的评审、推荐办法;

4.学科、专业、学术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5.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6.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

1.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及其相应条件待遇确定,推荐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2.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拟聘任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3.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和奖励;

4.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5.学校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应通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5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措施和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内部组织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学校、政府、企事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议事机构,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为学校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服务水平争取各种资源。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进行。

第二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适当调整。学院下可设系、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自主运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应当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根据需要,可下设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重大学术事项,应提交教授委员会审议;学院整体发展、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资源配置等重大事项,应咨询教授委员会意见。

教授委员会一般应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书记代表学院党委参与和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大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比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和分类管理制度,按岗定编、按岗定责、按岗聘任。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与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立德树人水平。

(二)履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权益。

(四)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完成聘任及合同约定的任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重视、支持离退休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第一课堂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第二课堂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奖惩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东北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支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及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基金会争取和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结合自身优势,促进校办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提升学校信息化水平,切实维护安定有序的校园秩序,努力为师生员工提供便利安全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校训为:博学笃行,明德亲民。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校风为:勤奋、求实、奉献、创新。

第六十四条学校的标志为印章型,以校名英文缩写“NEAU”

中英文字母N、E、U构成“A”型图案,环绕开放圆环。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旗主色调为绿色,以橄榄枝托起学校标志核心图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歌为《东农之歌》。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9月15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同意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

东 北 农 业 大 学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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