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申报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自然人支付符合条件的劳务费用时,自然人需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为保障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确保2026年11月1日前已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按原规则及时办结,请各单位及各科研项目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尽快梳理本部门、本项目在2026年11月1日前已实际发生但尚未报销的劳务费单据。请务必于2026年10月30日(含)前,将相关劳务费报销单据投递至财务处审核报销。对于逾期未提交的劳务费单据,我处将严格按照税务总局2026年第28号公告的新规则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