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办:
按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黑人社函〔2025〕13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25年度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以下简称“因病劳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鉴定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二、申报条件
参保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没有行为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经单位同意,提供近期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鉴定程序
(一)申报审核。被鉴定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劳鉴申请(附件1),填写《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附件2)并附本人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请将申报材料连同《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名册》(附件3)纸介版及电子版统一报送。
(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纸质版请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至主楼831室,电子版发至邮箱rscrsk@neau.edu.cn。
(三)现场鉴定。现场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现场鉴定时,省劳鉴中心现场发放已审核的病历材料,查体结束后收回病历材料并存档。现场携带的未经复核病历需提供情况说明,鉴定结束后归档并核验。
(四)结论发布及公示。劳鉴结论公布后,主管部门将劳鉴结论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反馈省劳鉴中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年内有效。
四、其他说明
(一)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人员,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查处。
(二)被鉴定人现场参加鉴定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核验,若被鉴定人为危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医疗机构确诊医疗终结、住院或治疗结论性病历材料原件;具有暴力、自虐、自杀等倾向的重度精神类疾病人员需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并经主管部门盖章和精神专科医院确诊医疗终结以后出具的住院或治疗结论性医疗诊断证明原件,与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可按特殊情况进行鉴定。
请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文件要求做好通知和组织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务必保证通知到位。其他具体要求请参考附件中的文件。
联系人:刘翠翠 关彦来
联系电话:55190518 55191989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