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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5-12-30 发布机构: 责任编辑:钱振宁 阅读次数: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及寒假期间校园安全工作的提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全校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防范化解生物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严守等级匹配要求,筑牢实验准入防线

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在具备相应生物安全等级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实验场所等级不得低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规定的对应实验活动所需等级。严禁在未取得相应等级资质的普通实验室开展高风险病原微生物实验,严禁超备案范围、超等级权限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二、规范备案管理流程,健全全流程追溯机制

需在BSL-2/ABSL-2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项目,由实验项目负责人完成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各学院需建立健全病原微生物实验管理台账,动态登记本单位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项目、实验场所、参与人员、菌(毒)种/样本储存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BSL-2/ABSL-2实验室需严格落实实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记录实验操作流程、消毒灭菌情况、废弃物处置、人员健康监测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年限(常规实验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记录保存不少于20年)。

三、开展全面自检自查,压实主体管理责任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须切实履行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成立专项自查工作组,由学院负责人牵头,对本单位所有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开展全面自检自查。自查重点包括:实验活动与实验室等级匹配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设施设备(通风、消毒、防护等)运行状态、菌(毒)种/样本全链条管理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健康监测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及演练开展情况等。

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四、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全程合规可控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师生的病原微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培训,提升全员生物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实验活动全程合规、安全、可控。

联系人:李欣、石佳卉

联系电话:55191845

实验室管理处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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