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20号)等文件规定及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学校购置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充分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采购国产设备成本,现就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税范围
符合政策要求可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为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和机械,除软件、耗材、动物、装潢、办公用品等以外的大部分仪器设备(详见附件1)。
二、财务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资产记账凭证
三、退税材料要求
(一)签订采购国产设备合同要求
1.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签订采购合同且需要在合同中注明设备生产厂家及国别(不含非国产设备及非教学、科研设备)。
2.合同中必须约定销售方(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同中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需与发票保持一致。
(二)开具发票要求
1. 开具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财务处将暂不予报账,由各单位尽快与出票方协商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购货方”栏必须是“东北农业大学”。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需与合同保持一致。
4. 若供货种类数量较多,可提供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的A4纸打印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原件,清单上同样要注明购买方、销售方及设备相关信息。
5. 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应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与采购的其他货物或服务开在同一张发票中。
(三)资产入账要求
1. 各单位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登记时,请审慎对相关设备进行资产分类,填选正确的资产“分类号”。
2. 采购的国产设备用于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时,在填选设备“使用方向”时应为“教学”或“科研”。
3. 固定资产入账登记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需与发票、合同保持一致。
(四)提供设备照片要求
每种规格型号的设备拍摄两张照片:一张设备全貌照片,一张设备上的生产厂家铭牌照片。照片全貌应将整台设备拍摄于其中,不能只拍一部分;铭牌照片需正面拍摄,防止反光,字迹清晰可辩,包含设备名称、生产厂家或是“中国制造”的字样等信息(详见附件2)。
四、特殊说明事项
已经办理完成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所有权不得转移或移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出学校或移作他用的,设备使用部门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须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供应商、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金额等信息),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处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转移设备所有权或移作他用。
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能够降低教学、科研设备的采购成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共同做好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产权科:王卓(55191420)-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设备管理科:徐寅昌(55191402)-仪器设备家具管理
财务处
会计核算管理一科:姚艳(55190233)-“5”字头经费管理
会计核算管理二科:马宏声(55190512)-“8”字头经费管理
财务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