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流动站、学院及有关博士后:
为鼓励和吸引出站博士后人员留省工作,落实好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函〔2022〕441号)相关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5〕185号)规定,现将我校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4年1月1日前,期满出站并在黑龙江省工作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均可申报。
二、资助标准
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三、申报程序
通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111.41.62.151:31000/server)进行申报,公共服务平台操作使用流程参照《博士后生活津贴业务操作说明》(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一)个人提交申请:博士后本人登陆公共服务平台填写《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表》(附件2)。
(二)学校审核通过后报送省人社厅审核。
四、佐证材料要求
(一)博士后出站证明
1.出站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日。
2.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来(留)省人员,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的回省人员,需在国(境)外同一院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连续工作,工作时间参照国内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限要求。网上申报需提供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博士后经历证明等佐证材料;或由学校出具情况说明,并附赴国(境)外往返机票、本人护照签证页、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留省工作证明
1.首次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留省工作时间需早于2024年1月1日。
2.与省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少包含2024年1月。
五、不享受博士后生活津贴情况
(一)己评为博士生导师的人员;
(二)己退休人员;
(三)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四)己调出黑龙江省地域或其他经认定不符合领取生活津贴条件的人员。
六、有关事项
(一)若申请人在2024年度内存在省内跨单位工作变动(涉及两个或以上省内用人单位),申请人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分别绑定相应工作单位申请生活津贴,并提供相应工作期间在岗证明作为留省工作证明佐证材料,中途离职月份或未实际在岗月份不予发放。
(二)申请人需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回己发津贴。
(三)博士后生活津贴申报个人网上平台提交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18日,过期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0451-55191530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