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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工作提示

发布日期:2025-03-27 发布机构:网上投稿 责任编辑:回彦霖 阅读次数:


全体退休教职工:

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黑社险中心函〔2025〕9号)文件精神,退休人员须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现按照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下发的《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提示》要求,提示我校退休教职工超过12个月未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须尽快完成认证工作,以免因未按期认证停发养老保险待遇。现将具体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认证人员

我校在编及合同聘用制(校聘)退休,且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认证方式

①自助认证:国内居住人员可通过“黑龙江全省事”“电子社保卡”手机APP,支付宝中“黑龙江人社”“电子社保卡”“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等小程序(支付宝首页顶端搜索关键字即可查找)或微信中“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办理自助人脸识别认证,使用手机困难人员可由他人手机进入相关程序协助完成认证。

境外居住人员可通过“中国领事”手机APP进行认证。

②“就近办”现场认证:使用智能手机自助认证困难人员,可就近到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社银合作网点(省内建设银行网点)咨询办理认证。

三、其他提示

1.多长时间进行一次资格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领取待遇人员需在每12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认证,也可多次认证。认证周期实行个性化动态递延管理,每次认证完成后,认证周期起始时间自动更新,截止时间自动向后延递。

2.超期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后果是什么?

领取待遇人员超出认证周期未进行资格认证,社保经办机构会暂停发放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养老金。

3.认证不上怎么办?

对于高龄、行动不便等无法进行自助人脸识别认证的退休人员,请授权相关人员代为办理,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授权书》(详见附件1)《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供被授权人、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主楼831)统一登记。

联系人:赵雨婷、吴素

联系电话:0451- 55191680、0451-55191774

望全体退休教职工周知,及时进行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并相互转告。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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