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在2024年能够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全体教职工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进行咨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U1zBXxdr8o74gdS9xrXl3g
财务处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