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2O2O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精神,为了应对全省财政收支严峻形势,财政厅进一步严格管控高校财政性资金的规范使用及结转统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已使用两年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结余将被省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2.因疫情原因单独追加的财政专项,未执行或未完成的资金结余,省级财政将收回统筹使用。
3.2020年拨付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应用研发项目、头雁专项资金,不纳入财政管控清单资金收回范围,报账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4.科研经费和代管经费(项目编号为8字开头)的报账业务,报账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5.教学经费和财政专项(项目编号为5字开头)的报账业务,因省级财政的预算管控、指标清算、资金统筹等具体要求,报账截止日期为11月25日。
6.凡是有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请于11月25日前结清还款。
7.人员工资、社保缴费、水、电、暖、燃气、物业等单位运转经费可正常支付,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业务可正常办理,报账截止日期按省级财政封库的确定时间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