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确保各位老师2021年1月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请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及时确认“个人所得税APP”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特此通知提示。
税务咨询电话:12366
财务处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