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2O2O年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控清单的通知》精神,以及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等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已使用两年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结余将被省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2.因疫情等特殊事项单独追加的财政专项,未执行或未完成的资金结余,省级财政将收回统筹使用。
3.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应用研发项目等列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对于学校配套的科研资金需严格按照财政厅、教育厅及学校有关要求,尽快完成支付工作。
4.教学经费和财政专项(项目编号为5字开头)的报账业务,因省级财政的预算管控、指标清算、资金统筹等具体要求,报账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
5.科研经费和代管经费(项目编号为8字开头)的报账业务,报账截止日期为12月17日。
6.人员工资、社保缴费、水、电、暖、燃气、物业等单位运转经费可正常支付,政府采购直接支付业务可正常办理,报账截止日期按省级财政封库的确定时间执行。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