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税务局要求,请全体教职工于2021年12月19日之前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确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确保2022年能够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特此通知。
如有疑问,可拨打税务咨询电话12366进行咨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https://mp.weixin.qq.com/s/49M3FXkEyPtwKYZe3W1aIQ
财务处
2021年12月16日